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兑庖姟防宥讼嚓P概念,分別從投資范圍、杠桿約束、信息披露等方面對金融機構作了相關要求。
《意見》明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運用受托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
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
此外,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由托管機構進行核算并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并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免責聲明】
文章內容信息僅供參考,如涉及房屋買賣內容,請務必以政府批文或相關合同文件為準。
文章的部分內容來源于開發商或轉載自網絡,如果單位或個人認為本文章的文字內容或配圖有侵權嫌疑,敬請通知我們核實,我們將第一時間予以更改或刪除。本網站并不承擔查清事情的責任和證實事情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責任,同時在事情查清前保留對該部分內容繼續刊載的權利。